2005年1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美国的吹哨人法案
陈有西

  宁波有律师因为市国土资源局不让查档,告了该局。杭州有律师因为《英雄》电影搭播广告,告了电影院和制片人。高速公路上堵车误了飞机,有人起诉高速公路公司。民航晚点,有人起诉航空公司。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探索由他们担当公共利益诉讼的原告,有的法官在研究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问题——中国普法搞了几十年,公共利益问题正在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只是大家都还不知道怎么办,有的人甚至讽刺为几元钱打官司的人是“炒作”,是“吃饱了没事干”。
  中国正处在重大公益诉讼来临的前夜。有的重大问题,还没有真正找到解决的途径。一是因为诉讼法律还不健全,主要是原告的资格问题;二是社会观念还不接受,认为搞公益诉讼是旁门左道;三是法院判赔的实体法依据还不完备。老是判几元几十元的,原告也懒得告,律师也懒得理,群众也像看大戏哈哈一笑不当真。其实,中国的公益诉讼的标的不应该这么低的。比如香烟公司的变相广告,现在中央电视台和机场车站公开做,是直接违反《广告法》的,没有人告;香烟致癌致死的事例也有,没有人告;比如试验性的成品西药导致的药害,10多年才出现后遗症,也没有人告药厂和医药公司;比如重大的环境污染海洋污染,癌症高发,皮肤长瘤,也没有人告。这些都事关人命,索赔额都可以到很高的数字。正因为没有人告,没有企业因为这些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得破产,所以我国假冒伪劣产品才会这么多,造假大户能够理直气壮地以社会成功人士面目出现。因为他们的违法成本很低,法律之鞭还没有抽到他们身上。老是听说美国人告药厂、告烟厂,法院判赔几千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这次参加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的成立大会,使我有了一次与美国法律界人士面对面的交流机会。曾任美国司法部长的本杰明先生和专搞公益诉讼的彼得·夏倚克律师向我详细地介绍了美国的一种独特的公益诉讼制度——吹哨人法案。
  夏倚克律师是搞公益诉讼的专家,说得俗一点,他是专靠没事找事发财的。美国人坦率不怕露富,我这里转达他自己做的几个案例:美国一个邮政公司搞欺诈被其职员揭发,公司解雇了职员,经过他作为“吹哨人”诉讼5年后,2004年,以公司支付1000万美元和解结案。2002年,一名高级销售经理反对公司年龄歧视被解雇,他帮助诉讼,陪审团裁决公司赔偿290万美元。1995年,新泽西州法院的判决不准“吹哨人律师”在企业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询问员工,他通过上诉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为“吹哨人”获取了普遍权利。
  美国的公益诉讼采取事后分成制收费,你可以想像夏倚克先生在为当事人实现公益权利的同时为自己挣了多少美元。本杰明先生介绍,美国的“吹哨人法案”始于1986年,是《联邦民事欺诈索赔法案》的一个程序性修正案,也称“告发人诉讼”。该法案允许个人代表美国政府,起诉任何收到或使用政府资金,并从中获利的合约人和其他实体,包括州和地方政府的欺诈行为。这个个人就是“吹哨人”,意即望哨和告发者,帮助政府监察公共行为中的欺诈和不公。司法部在收到投诉、告发后60天内,要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作为原告参与起诉,如果司法部起诉,“吹哨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15-25%;如果司法部不参与,“吹哨人”可以自行调查并起诉,以“私人检察官”的身份打击影响政府金库的腐败行为,“吹哨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25-30%。本杰明说,美国这类索赔累计已达80亿美元,“吹哨人”已经分走了其中的10亿美元以上。当然,由于这种“吹哨人”并不是谁都有水平当的,因此实际上是律师拿走了这笔钱的绝大部分。本杰明还介绍了律师收费的“风险报酬机制”和“费用转移法规”。他说,“风险报酬”为无钱支付费用的人提供了私人律师,但又阻碍了一些没有钱赚但有社会意义的诉讼,没有律师会去打一个美元的诉讼。因此,美国用“费用转移法案”来补救,即对于律师的费用,以1976年的《民权律师费补偿法案》法定给予补偿,对于标的很小的公益诉讼,法院也可以判令被告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和调查费用,律师并不会因为索赔小而赔上时间、本钱。这样一来,美国就建立了完备的公益诉讼机制,使每个公民都请得起律师,并对社会的不公正现象都有一种主人翁精神去主动管理。这样,违法乱纪的公司和政府官员就无处藏身。夏倚克这样专同政府和大公司“作对”的律师,不但不是美国政府讨厌的,而且还是很有社会地位的名利双收的大律师。
  大洋彼岸的一些做法,我们会从中得到一些什么样的启示呢?